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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0495
附录1 抗狂犬病血清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
     1 马匹

    用于免疫采血之马匹必须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的规定。

    2 抗原及佐剂

    2.1基础免疫用抗原

    用羊脑死毒抗原或羊脑固定毒抗原,灭活前病毒滴度应在7.0Log/1.0ml以上。

    2.2 超免疫用抗原

    用羊脑固定毒抗原或细胞培养疫苗抗原。

    2.3 所用抗原及佐剂不得含有人体成分。

    3 免疫与采血

    3.1马匹免疫采血参照《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中有关规定进行。

    3.2基础免疫

    在超免疫前应适当进行基础免疫。

    3.3 超免疫

    基础免疫1月后可进行超免疫。

    3.4 采血指标

    血清效价在100IU/ml以上。

    4 效价测定方法

    按《精制抗狂犬病血清效价测定方法》(附录2)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