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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0494
精制抗狂犬病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由狂犬病固定毒免疫马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硫酸铵盐析法制得的液体或冻干免疫球蛋白制剂。仅用于配合狂犬病疫苗对被疯动物严重咬伤者进行预防注射。对已有狂犬病临床症状的患者,注射本制品无效。

    1 制造

    1.1对血浆的要求

    1.1.1 用于制造精制抗狂犬病血清的血浆除须按附录1《抗狂犬病血清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中的要求外,应符合《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的规定。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投入生产。

    1.1.2 血浆的中和效价不得低于80IU/ml。

    1.2 制造程序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2项进行。

    1.3 制造工艺的要求及规定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3项进行。

    1.4 半成品检定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4项进行。

    2成品检定

    由质量检定部门进行全面检定,半成品已会同检定的项目可抽检。

    2.1 鉴别试验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2.1项进行。

    2.2理化检定、无菌试验、安全试验、热原质试验及类A血型物质测定等项均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规定规程》中2.2~2.6项规定进行。

    2.3 效价测定

    2.3.1 按《精制抗狂犬病血清效价测定方法》(附录2)进行。效价测定用血清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认可。

    2.3.2 效价要求

    精制抗狂犬病血清效价在200IU/ml以上为合格。

    3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液体制品效期为3年;冻干制品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