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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0512
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由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后,再经狂犬病疫苗免疫的献血员中采集狂犬病抗体效价较高的血浆,经低温乙醇法提制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制剂。本品所含丙种球蛋白占总蛋白量的90%以上,每ml含狂犬病抗体效价不低于100IU。主要用于狂犬病的预防。

    1 制造

    1.1 制造要求

    1.1.1 原料血浆应符合《原料血浆采集(单采血浆术)规程》中11项要求。

    1.1.2 狂犬病疫苗免疫按卫生部批准的免疫程序进行。所用抗原应符合《人用狂犬病浓缩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要求。免疫后血样用酶标法或蚀斑法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测定抗体效价,达到10Iu /ml以上者即可采集免疫血浆作为原料。在末次免疫后半年中,可每间隔2周采浆一次,每次400ml。

    1.1.3 原料血浆应无热原污染,并保持无菌。不能及时投料制备时,应及时置-20℃以下冻存。冻存期最长不应超过1年。

    1.1.4 制造工作室、冷库及各种生产用具等要求同《人血白蛋白(低温乙醇法)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1.3项。

    1.1.5 生产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标准,直接用于制品的水应符合注射用水标准。所用各种化学药品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未纳入试行标准者应不低于化学纯。

    1.2 制造工艺

    1.2.1 采用低温乙醇法,可加适宜稳定剂。若加防腐剂硫柳汞,其含量不得超过0.009%(g /ml)。

    1.2.2 分批

    每批制品最少应由100名以上免疫献血员的血浆混合制成。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容器溶解、稀释的制品作为1批;用不同滤器除菌过滤或不同机柜冻干的制品分为亚批。

    1.2.3 半成品检定

    除菌过滤后每批半成品应进行理化检定、抗体效价测定、无菌试验及热原质试验,其方法及要求同成品检定。

    1.2.4 冻干

    除菌过滤的制品应及时分装,并按《人血白蛋白(低温乙醇法)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2.5项进行冻干。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

    1.3 剂型与规格

    剂型:分为冻干及液体两种。

    规格:狂犬病抗体效价应不低于100Iu /ml。每支装量为100IU、200IU或500IU。

    1.4 制品重滤与再制

    与《人血白蛋白(低温乙醇法)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4项相同。抗体效价低于100Iu /ml的可再制一次,但制品蛋白浓度不得超过18%(g/ml)。

    2 成品检定

    2.1 抽样

    每批成品应抽样做全面检定,不同机柜冻干的制品应分别抽样做无菌试验及水分测定。

    2.2 物理检查

    2.2.1外观

    冻干制剂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无融化迹象。液体制剂和冻干制剂溶解后应为接近无色,微带乳光或淡黄色澄明液体,不应含有异物、混浊或摇不散的沉淀。

    2.2.2 冻干制剂溶解时间

    冻干制剂加20~25℃标示量的灭菌注射用水后,轻轻摇动,应在15分钟内完全溶解。

    2.2.3 热稳定性试验

    液体制剂置57±0.5℃水浴保温4小时后,应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2.3 化学检定

    按《生物制品化学检定规程》进行。

    2.3.1pH值

    用生理盐水稀释成1%蛋白质浓度,在20±℃测定,pH值应为6.4~7.4。

    2.3.2 水分

    冻干制剂的水分含量应≤3%(g/g)。

    2.3.3 水分

    用钨酸沉淀法测定,蛋白质含量应≤18%(g/ml)。

    2.3.4 纯度

    丙种球蛋白含量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

    2.3.5 硫柳汞含量

    若制品中加硫柳汞,其含量应≤0.01%(g/ml)。

    2.3.6IgG各组分含量测定

    IgG单体及二聚体含量之和应≥90%。

    2.4 抗-HBs测定

    RIA法。抗-HBs应≥1IU/g蛋白质。

    2.5 鉴别试验

    用免疫双扩散法。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2.6 狂犬病抗体效价测定

    取本品1支用蒸馏水溶解至1ml,按《精制抗狂犬病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附录2《精制抗狂犬病血清效价(IU)测定方法》进行,应不低于100IU/ml。

    2.7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8 安全试验

    按《人血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中2.7项进行。

    2.9 热原质试验

    按《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注射0.15g/kg;判定标准按该规程4.2项要求进行。

    3 保存与效期

    冻干制品保存于10℃以下干燥处。液体制品保存于2~8℃暗处。自成品效价检定合格之日起冻干制品效期为5年,液体制品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