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五十周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十一第七十六《卫气行篇》,《甲乙经》同上。
黄帝问于伯高曰:愿闻卫气之行,出入之合何如?伯高答曰:岁有十二月,日有十二辰,子午为经,卯酉为纬,天周二十八宿而面有七星,四七二十八星,房卯为纬,虚张为经。
经云:虚张为经者错矣,南方七宿星为中也。
平按:《甲乙》“天周二十八宿而面有七星”作“天一面七宿,周天”七字。“面有”《灵枢》作“一面”。“房卯”,“卯”字《灵枢》、《甲乙》均作“昴”。
是故房至毕为阳,昴至尾为阴,经云:昴至尾为阴,便漏心宿也。
平按:“尾”《灵枢》、《甲乙》均作“心”。
阳主昼,阴主夜。故卫气之行,一日一夜五十周于身,昼日行于阳二十五周,夜行于阴二十五周于五脏。
昼行手足三阳,终而复始,二十五周;夜行五脏,终而复始,二十五周也。
平按:“于五脏”上,《灵枢》、《甲乙》重“周”字。
是故平旦阴气尽,阳气出于目,目张则气上行于头,循项下足太阳,循背下至小指之端;
行于五脏,阴气尽也。卫气出目,循足太阳气出于目出也。小指之端,足小指外侧端也。
其散者,别于目兑眦,[平按:“别于目兑眦”《甲乙》作“分于目,别”。]下手太阳,下至小指之端外侧。其散者,别目兑眦,下足少阳,注小指、次指之间,以上循手少阳之分,[平按:“分”下,《灵枢》、《甲乙》有“侧”字。]下至小指、次指之间;[平按:《灵枢》、《甲乙》无“次指”二字。]别者,至耳前,合于颌脉,注足阳明,下行至跗上,入五指之间。其散者,从耳下,下手阳明大指之间,入掌中;
眦,才诣反,目崖,一曰目眶。散者,卫之悍气,循足太阴脉而有余别,故曰散者。别目兑眦,目外决眦也。目之兑眦,有手太阳,无足太阳,今言别者,足大阳脉系于目系,其气至于兑眦,故卫气别目兑眦,下手太阳,至小指之端外侧也。行此手足太阳,一刻时也。卫之悍气别者,循足少阳至小指、次指之间,别者循手少阳至于小指、次指之间,二刻时也。卫之悍气别者,合于颌脉,谓足阳明也。入五指间者,谓足阳明脉,散入十指间,故刺疟者先刺足阳明十指间也。手阳明偏历大络斜肩髃上曲颊偏齿,其别者从齿入耳,故卫别于耳下,下手阳明至大指间。入掌中者,手阳明脉不入掌中,而言入者,手阳明脉气虽不至掌中,卫之悍气循手阳明络至掌中,三刻时也。
平按:“颌”《灵枢》、《甲乙》作“颔”。《说文》:颌,颐也。《唐韵》:音颔。亦通。
其至于足也,入足心,出内踝下,行阴分,复合于目,为一周。
卫之悍气,昼日行手足三阳已,从于足心,循足少阴脉上,复合于目,以为行阳一周,如是昼日行二十五周也。
平按:此一段二十二字,袁刻混入注中,查《灵枢》、《甲乙》均有此文,应作大字为经,余小字为注。①
①仁和寺本此段经文亦混于注中,宜从萧说为是。
是故日行一舍,人气行一周于身与十分身之八;
以下俱言行阳二十五周,人气行身一周,复行第二周内十分之中八分,即日行之一舍也。
日行二舍,人气行三周于身与十分身之六;日行三舍,人气行于身五周与十分身之四;日行四舍,人气行于身七周与十分身之二;日行五舍,人气行于身九周。日行六舍,人气行于身十周与十分身之八;日行七舍,人气行于身十二周于身与十分身之六;日行十四舍,人气行二十五周于身有奇分十分身之四,人气昼日行阳,二十五周于身有奇分十分身之二,言“四”误也。
平按:“身之四”《灵枢》作“二”,杨注言“四”误也。按上文日行七舍,人气行身十二周与十分身之六,此十四合倍七舍,则十二周与十分身之六亦复倍之,当为二十五周与十分身之二。
阳尽而阴受气矣。其始入于阴,常从足少阴注于肾,肾注于心,卫之阳气,昼日行三阳二十五周已,至夜行于五脏二十五周。肾脉支者从肺出络心,故卫气循之注心者也。卫气夜行五脏,皆从能克注于所克之脏以为次也。
心注于肺,心脉直者手少阴复从心系却上肺,故卫气循心注肺者也。
肺注于肝,肝脉支者复从肝别贯鬲上注肺,故卫气循肺注肝者也。
肝注于脾,肝脉侠胃,胃脉络脾,故得肝脉注于脾也。
脾复注于肾为一周。
脾脉足太阴从下入少腹,气生于肾,故卫气循之注肾者也。
是故夜行一舍,人气行于阴脏一周与十分脏之八,亦如阳之行二十五周而复合于目。
前行阳中,日行一舍,人气行身一周,复行后周十分身之八分;此夜行一舍,人气行阴脏一周,复行后周十分脏之八,与前行阳二十五周数同,亦有二十五周。合五十周,复合于目,终而复始也。
平按:“阴脏”《甲乙》作“身”,注“一云阴脏。”“合于目”《甲乙》作“会于目”。
阴阳一日一夜,合有奇分十分身之二与十分脏之二,行阳奇分十分身之二,行阴奇分亦有十分脏之二,其数同也。
平按:两“二”字,《甲乙》均作“四”,注云:“亦作二。”
是故人之所以卧起之时有早晏者,奇分不尽故也。
黄帝曰:卫气之在于身也,上下往来不以期,候气而刺之奈何?[平按:“不以期”《甲乙》作“无已,其”。]伯高曰:分有多少,日有长短,春秋冬夏,各有分理,然后常以平旦为纪,以夜尽为始。是故一日一夜,水下百刻,二十五刻者,半日之度也,常如是毋已,日入而止,随日之长短,各以为纪而刺之。谨候其时,病可与期;失时反候,百病不治。故曰:刺实者,刺其来也;刺虚者,刺其去也。此言气存亡之时,以候实虚而刺之。
刺实等,卫气来而实者,可刺而泻之;卫气去而虚者,可刺而补之。
平按:自“谨候其时”至“以候实虚而刺之”数句,《甲乙》编次在后。
是故谨候气之所在而刺之,是谓逢时。
补泻之道,必须候于邪气所在刺之。
病在三阳,必候其气之加在于阳分而刺之;病在于三阴,必候其气之加在于阴分而刺之。
病在手足三阳刺之,可以用疗阳病之道也;病在三阴刺之,可以取疗阴病之道也。平
按:“加在于阳分”与“加在于阴分”,《灵枢》无两“加”字、两“分”字。《甲乙》“刺”之下,有“谨候其时,病可与期,失时反候,百病不除”十六字。
水下一刻,人气在太阳;
在太阳者,在手足太阳也。
水下二刻,人气在少阳;
在少阳者,谓是手足少阳。
水下三刻,人气在阳明;
在阳明,谓是手足阳明也。
水下四刻,人气在阴分。水下五刻,人气在太阳;水下六刻,人气在少阳;水下七刻,人气在阳明;水下八刻,人气在阴分。水下九刻,人气在太阳;水下十刻,人气在少阳;水下十一刻,人气在阳明;水下十二刻,人气在阴分。水下十三刻,人气在太阳;水下十四刻,人气在少阳;水下十五刻,人气在阳明;水下十六刻,人气在阴分。水下十七刻,人气在太阳;水下十八刻,人气在少阳;水下十九刻,人气在阳明;水下二十刻,人气在阴分。水下二十一刻,人气在太阳;水下二十二刻,人气在少阳;水下二十三刻,人气在阳明;水下二十四刻,人气在阴分。水下二十五刻,人气在太阳,此半日之度也。从房至毕一十四舍,水下五十刻,日行半度,回行一舍,水下三刻与七分刻之二。
回行一舍,水下三刻与七分刻之四,言“七分刻之二”者错矣。置五十刻,以十四舍除之,得三刻十四分之八,法实俱半之,得七分之四也。
平按:《甲乙》“日行半度,回行一舍”八字,作“从昴至心亦十四度,水下五十刻,终日之度也。日行一舍者”二十三字;“七分刻之二”作“十分刻之四”,注云:“《素问》十作七。”又《灵枢》“刻之二”作“刻之四”。
大要曰:常以日之加于宿上也,人气在太阳。
卫气行三阳上于目者,从足心循足少阴脉上至目,以为一刻。若至于夜,便入肾,常从肾注于肺,昼夜行脏二十五周,明至于目,合五十周,终而复始,以此为准,不烦注解也。
平按:《甲乙》无“曰”字;“之加”作“加之”;“气”上有“则知”二字。注“上至目”及“至于目”,两“目”字原本均作“日”。
平按:上注“卫气循少阴脉上,复合于目,以为行阳一周”,又本篇经文“人气行于阴脏,亦如阳之行二十五周而复合于目”,据此,则“日”字当系“目”字传写之误。
是故日行一舍,人气行三阳与阴分,常如是无已,与天地同纪,纷纷□□,终而复始,一日一夜,水下百刻而尽矣。
纷,孚云反,乱也。□,普患反。谓卫气行身不息,纷纷□□,无有穷期也。
平按:“□□”,原钞作“昐昐”,查“昐”,方文切,日光也;“□”,普巴切,谓杂乱纷纭也,与注“无有穷期”之义近。《灵枢》、《甲乙》均作“□□”,注均云:“普巴切。”拟作“□□”。又《甲乙》“尽矣”下,有“故曰刺实者刺其来,刺虚者刺其去,此言气之存亡之时,以候虚实而刺之也”三十字。
黄帝问于伯高曰:愿闻卫气之行,出入之合何如?伯高答曰:岁有十二月,日有十二辰,子午为经,卯酉为纬,天周二十八宿而面有七星,四七二十八星,房卯为纬,虚张为经。
经云:虚张为经者错矣,南方七宿星为中也。
平按:《甲乙》“天周二十八宿而面有七星”作“天一面七宿,周天”七字。“面有”《灵枢》作“一面”。“房卯”,“卯”字《灵枢》、《甲乙》均作“昴”。
是故房至毕为阳,昴至尾为阴,经云:昴至尾为阴,便漏心宿也。
平按:“尾”《灵枢》、《甲乙》均作“心”。
阳主昼,阴主夜。故卫气之行,一日一夜五十周于身,昼日行于阳二十五周,夜行于阴二十五周于五脏。
昼行手足三阳,终而复始,二十五周;夜行五脏,终而复始,二十五周也。
平按:“于五脏”上,《灵枢》、《甲乙》重“周”字。
是故平旦阴气尽,阳气出于目,目张则气上行于头,循项下足太阳,循背下至小指之端;
行于五脏,阴气尽也。卫气出目,循足太阳气出于目出也。小指之端,足小指外侧端也。
其散者,别于目兑眦,[平按:“别于目兑眦”《甲乙》作“分于目,别”。]下手太阳,下至小指之端外侧。其散者,别目兑眦,下足少阳,注小指、次指之间,以上循手少阳之分,[平按:“分”下,《灵枢》、《甲乙》有“侧”字。]下至小指、次指之间;[平按:《灵枢》、《甲乙》无“次指”二字。]别者,至耳前,合于颌脉,注足阳明,下行至跗上,入五指之间。其散者,从耳下,下手阳明大指之间,入掌中;
眦,才诣反,目崖,一曰目眶。散者,卫之悍气,循足太阴脉而有余别,故曰散者。别目兑眦,目外决眦也。目之兑眦,有手太阳,无足太阳,今言别者,足大阳脉系于目系,其气至于兑眦,故卫气别目兑眦,下手太阳,至小指之端外侧也。行此手足太阳,一刻时也。卫之悍气别者,循足少阳至小指、次指之间,别者循手少阳至于小指、次指之间,二刻时也。卫之悍气别者,合于颌脉,谓足阳明也。入五指间者,谓足阳明脉,散入十指间,故刺疟者先刺足阳明十指间也。手阳明偏历大络斜肩髃上曲颊偏齿,其别者从齿入耳,故卫别于耳下,下手阳明至大指间。入掌中者,手阳明脉不入掌中,而言入者,手阳明脉气虽不至掌中,卫之悍气循手阳明络至掌中,三刻时也。
平按:“颌”《灵枢》、《甲乙》作“颔”。《说文》:颌,颐也。《唐韵》:音颔。亦通。
其至于足也,入足心,出内踝下,行阴分,复合于目,为一周。
卫之悍气,昼日行手足三阳已,从于足心,循足少阴脉上,复合于目,以为行阳一周,如是昼日行二十五周也。
平按:此一段二十二字,袁刻混入注中,查《灵枢》、《甲乙》均有此文,应作大字为经,余小字为注。①
①仁和寺本此段经文亦混于注中,宜从萧说为是。
是故日行一舍,人气行一周于身与十分身之八;
以下俱言行阳二十五周,人气行身一周,复行第二周内十分之中八分,即日行之一舍也。
日行二舍,人气行三周于身与十分身之六;日行三舍,人气行于身五周与十分身之四;日行四舍,人气行于身七周与十分身之二;日行五舍,人气行于身九周。日行六舍,人气行于身十周与十分身之八;日行七舍,人气行于身十二周于身与十分身之六;日行十四舍,人气行二十五周于身有奇分十分身之四,人气昼日行阳,二十五周于身有奇分十分身之二,言“四”误也。
平按:“身之四”《灵枢》作“二”,杨注言“四”误也。按上文日行七舍,人气行身十二周与十分身之六,此十四合倍七舍,则十二周与十分身之六亦复倍之,当为二十五周与十分身之二。
阳尽而阴受气矣。其始入于阴,常从足少阴注于肾,肾注于心,卫之阳气,昼日行三阳二十五周已,至夜行于五脏二十五周。肾脉支者从肺出络心,故卫气循之注心者也。卫气夜行五脏,皆从能克注于所克之脏以为次也。
心注于肺,心脉直者手少阴复从心系却上肺,故卫气循心注肺者也。
肺注于肝,肝脉支者复从肝别贯鬲上注肺,故卫气循肺注肝者也。
肝注于脾,肝脉侠胃,胃脉络脾,故得肝脉注于脾也。
脾复注于肾为一周。
脾脉足太阴从下入少腹,气生于肾,故卫气循之注肾者也。
是故夜行一舍,人气行于阴脏一周与十分脏之八,亦如阳之行二十五周而复合于目。
前行阳中,日行一舍,人气行身一周,复行后周十分身之八分;此夜行一舍,人气行阴脏一周,复行后周十分脏之八,与前行阳二十五周数同,亦有二十五周。合五十周,复合于目,终而复始也。
平按:“阴脏”《甲乙》作“身”,注“一云阴脏。”“合于目”《甲乙》作“会于目”。
阴阳一日一夜,合有奇分十分身之二与十分脏之二,行阳奇分十分身之二,行阴奇分亦有十分脏之二,其数同也。
平按:两“二”字,《甲乙》均作“四”,注云:“亦作二。”
是故人之所以卧起之时有早晏者,奇分不尽故也。
黄帝曰:卫气之在于身也,上下往来不以期,候气而刺之奈何?[平按:“不以期”《甲乙》作“无已,其”。]伯高曰:分有多少,日有长短,春秋冬夏,各有分理,然后常以平旦为纪,以夜尽为始。是故一日一夜,水下百刻,二十五刻者,半日之度也,常如是毋已,日入而止,随日之长短,各以为纪而刺之。谨候其时,病可与期;失时反候,百病不治。故曰:刺实者,刺其来也;刺虚者,刺其去也。此言气存亡之时,以候实虚而刺之。
刺实等,卫气来而实者,可刺而泻之;卫气去而虚者,可刺而补之。
平按:自“谨候其时”至“以候实虚而刺之”数句,《甲乙》编次在后。
是故谨候气之所在而刺之,是谓逢时。
补泻之道,必须候于邪气所在刺之。
病在三阳,必候其气之加在于阳分而刺之;病在于三阴,必候其气之加在于阴分而刺之。
病在手足三阳刺之,可以用疗阳病之道也;病在三阴刺之,可以取疗阴病之道也。平
按:“加在于阳分”与“加在于阴分”,《灵枢》无两“加”字、两“分”字。《甲乙》“刺”之下,有“谨候其时,病可与期,失时反候,百病不除”十六字。
水下一刻,人气在太阳;
在太阳者,在手足太阳也。
水下二刻,人气在少阳;
在少阳者,谓是手足少阳。
水下三刻,人气在阳明;
在阳明,谓是手足阳明也。
水下四刻,人气在阴分。水下五刻,人气在太阳;水下六刻,人气在少阳;水下七刻,人气在阳明;水下八刻,人气在阴分。水下九刻,人气在太阳;水下十刻,人气在少阳;水下十一刻,人气在阳明;水下十二刻,人气在阴分。水下十三刻,人气在太阳;水下十四刻,人气在少阳;水下十五刻,人气在阳明;水下十六刻,人气在阴分。水下十七刻,人气在太阳;水下十八刻,人气在少阳;水下十九刻,人气在阳明;水下二十刻,人气在阴分。水下二十一刻,人气在太阳;水下二十二刻,人气在少阳;水下二十三刻,人气在阳明;水下二十四刻,人气在阴分。水下二十五刻,人气在太阳,此半日之度也。从房至毕一十四舍,水下五十刻,日行半度,回行一舍,水下三刻与七分刻之二。
回行一舍,水下三刻与七分刻之四,言“七分刻之二”者错矣。置五十刻,以十四舍除之,得三刻十四分之八,法实俱半之,得七分之四也。
平按:《甲乙》“日行半度,回行一舍”八字,作“从昴至心亦十四度,水下五十刻,终日之度也。日行一舍者”二十三字;“七分刻之二”作“十分刻之四”,注云:“《素问》十作七。”又《灵枢》“刻之二”作“刻之四”。
大要曰:常以日之加于宿上也,人气在太阳。
卫气行三阳上于目者,从足心循足少阴脉上至目,以为一刻。若至于夜,便入肾,常从肾注于肺,昼夜行脏二十五周,明至于目,合五十周,终而复始,以此为准,不烦注解也。
平按:《甲乙》无“曰”字;“之加”作“加之”;“气”上有“则知”二字。注“上至目”及“至于目”,两“目”字原本均作“日”。
平按:上注“卫气循少阴脉上,复合于目,以为行阳一周”,又本篇经文“人气行于阴脏,亦如阳之行二十五周而复合于目”,据此,则“日”字当系“目”字传写之误。
是故日行一舍,人气行三阳与阴分,常如是无已,与天地同纪,纷纷□□,终而复始,一日一夜,水下百刻而尽矣。
纷,孚云反,乱也。□,普患反。谓卫气行身不息,纷纷□□,无有穷期也。
平按:“□□”,原钞作“昐昐”,查“昐”,方文切,日光也;“□”,普巴切,谓杂乱纷纭也,与注“无有穷期”之义近。《灵枢》、《甲乙》均作“□□”,注均云:“普巴切。”拟作“□□”。又《甲乙》“尽矣”下,有“故曰刺实者刺其来,刺虚者刺其去,此言气之存亡之时,以候虚实而刺之也”三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