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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5525
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概述】

    本药为中效(3~6小时)巴比妥类催眠药、抗惊厥药。对中枢的抑制作用随着剂量加大,其效能为镇静、催眠、抗惊厥及抗癫痫。大剂量时对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有明显抑制。过量可麻痹延髓呼吸中枢致死。治疗浓度剂量可降低谷氨酸的兴奋作用,加强γ-氨基丁酸的抑制作用,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单突触和多突触传递,抑制癫痫灶的高频放电及其向周围扩散。本药可减少胃液分泌,降低胃张力;可产生依赖性,包括精神依赖和躯体依赖。

    本药口服后在消化道吸收迅速,15~30分钟起效,维持3~6小时。吸收后分布于体内各组织及体液中。因脂溶性高,易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组织,起效比较快。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61%。半衰期为14~40小时,血药浓度的达峰时间个体差异大。在肝脏代谢,约50%转化为羟基异戊巴比妥,主要与葡萄糖醛酸结合后经肾脏由尿液排出,极少量(<1%)以原形由尿液排出。

    【适应证】

    主要用于催眠、镇静、抗惊厥(小儿高热惊厥、破伤风惊厥、子痫、癫痫持续状态)和麻醉前给药。

    【应用原则】

    (1)作为抗癫痫药应用时,可能需10~30天才能达到最大效果,需按体重计算药量,如有可能应定期测定血药浓度,以达最佳疗效。

    (2)肝功能不全者,用量应从小量开始。

    (3)不宜长期用药,如连续使用达14天可出现快速耐药性,常用量不再显效。

    (4)长期用药可产生精神或躯体的药物依赖性,停药需逐渐减量,以免引起戒断症状。

    (5)用量过大或静脉注射过快易出现呼吸抑制及血压下降,成人静脉注射速度每分钟不超过100 mg,小儿不超过60 mg/m2。

    (6)不宜在表浅部位作肌肉或皮下注射,可引起疼痛,产生无菌性脓肿或坏死。

    【使用方法】

    成人用量:

    (1)口服:催眠,100~200 mg,睡前顿服。极量,1次200 mg,1日600 mg。

    (2)肌肉注射(深部肌肉):催眠,1次100~200 mg。极量,1次250 mg,1日500 mg。

    (3)静脉注射:抗惊厥(常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缓慢静脉注射300~500 mg。极量,1次250 mg,1日500 mg。老年人需减量使用。

    儿童用量:

    (1)口服用量个体差异大,催眠时按需给药。

    (2)肌肉注射,催眠或抗惊厥,每次按体重3~5 mg/kg,或按体表面积125 mg/m2。

    【慎用及禁忌】

    慎用:

    (1)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患者。

    (2)低血压或高血压患者。

    (3)甲状腺、肾上腺功能减退者。

    (4)呼吸功能不全或轻中度肝、肾功能不全者。

    (5)有药物滥用史者。

    (6)对老年、青少年、儿童不推荐使用;对上述患者伴有抑郁症状的不推荐使用。

    禁用:

    (1)对本药过敏者。

    (2)贫血患者。

    (3)哮喘病或糖尿病未控制者。

    (4)严重肝、肾、肺功能不全者。

    (5)卟啉病或有卟啉病史患者。

    【不良反应】

    (1)较多见的不良反应:笨拙或共济失调,眩晕或头昏,嗜睡或醉态。

    (2)较少见的不良反应:头痛、关节或肌肉酸痛,恶心、呕吐、腹泻、言语不清。

    (3)偶见或罕见不良反应:①耐药性差者,用量稍大易导致精神错乱或抑郁;②呼吸抑制,易导致气短和呼吸困难;③过敏反应可出现皮疹、荨麻疹、口唇或面部肿胀、喘息、胸部发紧感;④注射后可导致血栓性静脉炎,引起局部红肿或疼痛;⑤可引起粒细胞减少,咽喉疼痛或发热;⑥血小板减少可引起出血异常或瘀斑;⑦低血压或巨细胞性贫血而出现异常疲乏和衰弱;⑧中枢性反常反应而致过度兴奋;⑨中枢抑制而致心动过缓;⑩肝功能障碍引起巩膜或皮肤黄染。

    (4)停药后不良反应:表现为惊厥或癫痫发作、幻觉、多梦、梦魇、震颤、入睡困难、异常不安或乏力。

    【注意事项】

    (1)对其他巴比妥过敏者,可能对本药过敏。

    (2)本药可通过胎盘,妊娠期长期服用,可致新生儿撤药综合征。

    (3)应用本药可使维生素K含量减少而引起新生儿出血;妊娠晚期或分娩期应用,由于胎儿肝功能尚未成熟可引起新生儿(尤其是早产儿)的呼吸抑制。

    (4)用于抗癫痫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哺乳期应用可引起婴儿的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在以上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本药。

    (5)儿童可能引起反常的兴奋,应予注意。

    (6)老年人对本药的常用量可引起兴奋、精神错乱或抑郁,因此用量宜较小。

    (7)本药为肝酶诱导剂,不但加速自身代谢,还可加速其他药物代谢。如饮酒、全身麻醉药、中枢性抑制药或单胺氧化酶抑制药等与本药合用时,可相互增强效能。与乙酰氨基酚类合用,会增加肝中毒的危险性。

    (8)与口服抗凝药合用时,可降低后者的疗效。应定期测定凝血酶原时间,从而决定是否调整抗凝药的用量。

    (9)与口服避孕药合用,可降低避孕药的效果;与雌激素合用降低雌激素作用;与皮质激素、洋地黄类(包括地高辛)、土霉素或三环类抗抑郁药合用时,可降低这些药物的效应。

    (10)与环磷酰胺合用,理论上可增加环磷酰胺烷基化代谢产物,但临床上的意义尚未明确。

    (11)与奎尼丁合用时,由于增加奎尼丁的代谢而减弱其作用,应按需调整后者的用量。

    (12)与钙离子拮抗剂合用,可引起血压下降。

    (13)与氟哌啶醇合用治疗癫痫,可引起癫痫发作形式改变,需调整用量。

    (14)与酚噻嗪类和四环类抗抑郁药合用时,可降低抽搐阈值,增加抑制作用;与布洛芬类合用,可减少或缩短半衰期而减少作用强度。

    (15)如与其他中枢抑制药合用,可对中枢产生协同抑制作用。

    (16)本药注射液不稳定,使用前用无菌注射用水或氯化钠注射液溶解成5%溶液后应用,如5分钟内溶液仍不澄清或有沉淀物,不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