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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0549
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
     本规格适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用马、骡的检疫与饲养管理。

    马匹的饲养管理中免疫区及检疫区应严格划分,其设备、用具应固定专用,禁止外来人员与牲畜进入该区。马匹的检疫、饲养管理、治疗及剖检等工作的一切技术事宜由兽医负责。

    1 选购与运输

    1.1 马匹的选购

    1.1.1 马匹应体质健康、营养程度中等以上,年龄以4-15岁为宜。不得采购青毛、全白等淡色的马匹用于生产治疗、预防制品。

    1.1.2 不得在疫病流行的地区采购马匹。

    1.1.3 在采购当地应对马匹进行鼻疽菌素点眼试验。条件允许时可进行马传染性贫血、布氏标菌病及马副伤寒性流产等检查。

    1.2 选好的马匹应予隔离,可进行破伤风预防接种。

    1.3 运输马匹应有专人护送,注意安全。车运时应先检查、消毒车厢。

    2 检疫

    2.1 新马的检疫

    2.1.1 新马直接进入检疫区应进行编号、烙印、检疫调教及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

    2.1.2 检疫期为90天。在检疫期间,除作系统临床观察外,并进行下列各项检查,方法及判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有关检疫规定执行。

    2.1.2.1 鼻疽

    鼻疽菌素点眼试验。必要时可作其他变态反应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

    2.1.2.2 马传染性贫血

    补体结合试验或琼脂扩散试验。亦可采取荧光抗体试验。

    2.1.2.3 布氏杆菌病

    试管凝集试验。

    2.1.2.4 马副伤寒性流产

    试管凝集试验。

    2.1.2.5 必要时做其他传染病检查及一般常规检查。

    2.2 免疫马匹每年检查鼻疽1-2次,马传染性贫血至少2次(蚊蝇活动季节前后各1次)。必要时也应做其他传染病及恶性肿瘤检查。

    2.3 检疫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马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不得用于生产。

    3 管理

    3.1 免疫马匹应得到富含蛋白质、维生素的饲料,每马日料量含可消化蛋白不得低于720g(约需精料4kg)。马匹应适当的活动。马厩、运动场、饲槽、水槽及马匹体表应保持清洁卫生。马厩、运动场等定期消毒。定期称体重及削蹄。工作人员要爱护马匹,注意马匹的健康状况。

    3.2 马匹患非传染性疾病时,须经兽医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血或免疫。

    3.3 马匹饲养管理区应注意安全生产。饲草贮存场地禁止烟火。注意防止草料霉烂。

    3.4 发现马匹有传染病时,依下列原则处理,并制定详尽的防治措施。

    3.4.1 早期检出病马、阳性马并立即处理;对可疑马进行隔离观察;阴性马进行有效的预防。

    3.4.2 改善马群营养,加强管理。

    3.4.3 凡属烈性传染病,阳性马尸体应予焚烧或深埋,其粪便和环境严格进行消毒,搜索疫源,杜绝传染。并应立即上报及与当地兽医机关联系,按农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3.5 凡属下列情况的免疫马匹可予全采血:

    3.5.1 免疫反应严重、体质衰弱不能持续免疫者;

    3.5.2 非传染性疾病救治无效者;

    3.5.3 肝脏破裂者;

    3.5.4 其他特殊情况者。

    3.6 剖检

    3.6.1 全采血马匹或病死马匹(不包括传染病),均须于专设解剖室内经兽医剖检后处理,必要时作病理检查。

    3.6.2 凡经剖检证实有传染病、恶性肿瘤等马匹的血液或血浆应予废弃。

    3.6.3 马匹尸体的处理按国家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