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量法
头部
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作十二节,为一尺二寸。前发际不明者,取眉心上行三寸;后发际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前后发际不明者,共折作一尺八寸。
横寸以眼内 角比至外 角,为一寸。头部横寸并用此法。
神庭至曲差、曲差至本神、本神至头维,各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四寸半。
背部
大椎穴下至尾 ,共二十一椎,通折作三尺。
上七椎,每椎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椎,每椎一寸六分一厘。
十四椎与脐平,共二尺一寸一分四厘。
下七椎,每椎一寸二分六厘。
第二行夹脊,各寸半,除脊一寸,共折作四寸,分两旁。第三行夹脊各三寸,除脊一寸,共折作七寸,分二旁。
腹部
横寸∶膺部、腹部并用乳间横折作八寸。腹部应有横寸,悉根据上法。
直寸∶中行心蔽骨下至脐共折作八寸。人若无心蔽骨者,取歧骨下至脐心,共折九寸取脐中至毛际横骨,折作五寸。
天突至膻中为准,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为中庭。上取天突,下至中庭,共折作八寸四分。
手足部
并用同身寸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