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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病因
     在中医病因学中,除了外感病因、七情内伤和病理性因素以外,还有外伤、寄生虫、胎传等。因其不属外感内伤和病理因素,故称其为其他病因。

    一、外伤

    (一)外伤的概念

    外伤指因受外力如扑击、跌仆、利器等击撞,以及虫兽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等而致皮肤、肌肉、筋骨损伤的因素。

    (二)外伤的致病特点

    1.枪弹、金刃、跌打损伤、持重努伤:这些外伤,可引起皮肤肌肉瘀血肿痛、出血,或筋伤骨折、脱臼。重则损伤内脏,或出血过多,可导致昏迷、抽搐、亡阳等严重病变。

    2.烧烫伤:烧烫伤又称“火烧伤”、“火疮”等。烧烫伤多由沸水(油)、高温物品、烈火、电等作用于人体而引起,一般以火焰和热烫伤为多见。中医学在治疗烧烫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在烧伤防治工作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烧烫伤总以火毒为患。机体受到火毒的侵害以后,受伤的部位立即发生外证,轻者损伤肌肤,创面红、肿、热、痛,表面干燥或起水泡,剧痛。重度烧伤可损伤肌肉筋骨,痛觉消失,创面如皮革样,蜡白、焦黄或炭化,干燥。严重烧烫伤热毒炽盛,热必内侵脏腑,除有局部症状外,常因剧烈疼痛,火热内攻,体液蒸发或渗出,出现烦躁不安、发热、口干渴、尿少尿闭等,及至亡阴亡阳而死亡。

    3.冻伤:冻伤是指人体遭受低温侵袭所引起的全身性或局部性损伤。冻伤在我国北方冬季常见。温度越低,受冻时间越长,则冻伤程度越重。全身性冻伤称为“冻僵”;局部性冻伤常根据受冻环境而分类,如“战壕足”、“水浸足”等,而指、趾、耳、鼻等暴露部位受寒冷影响,出现紫斑、水肿等,则称为“冻疮”。寒冷是造成冻伤的重要条件。冻伤一般有全身冻伤和局部冻伤之分。

    (1)全身性冻伤:寒为阴邪,易伤阳气,寒主凝滞收引。阴寒过盛,阳气受损,失去温煦和推动血行作用,则为寒战,体温逐渐下降,面色苍白,唇舌、指甲青紫,感觉麻木,神疲乏力,或昏睡,呼吸减弱,脉迟细,如不救治,易致死亡。

    (2)局部性冻伤:局部冻伤多发生于手、足、耳郭、鼻尖和面颊部。初起,因寒主收引,经脉挛急,气血凝滞不畅,影响受冻局部的温煦和营养,致局部苍白、冷麻,继则肿胀青紫,痒痛灼热,或出现大小不等的水泡等;重则受冻部位皮肤亦呈苍白,冷痛麻木,触觉丧失,甚则暗红漫肿,水疮泡破后创面是紫色,出现腐烂或溃疡,乃至损伤肌肉筋骨而呈干燥黑色,亦可因毒邪内陷而危及生命。

    4.虫兽伤:虫兽伤包括毒蛇、猛兽、疯狗咬伤等。轻则局部肿疼、出血,重可损伤内脏,或出血过多,或毒邪内陷而死亡。

    ())毒蛇咬伤:毒蛇咬伤后,根据其临床表现不同,分为风毒、火毒和风火毒三类。

    ①风毒(神经毒):常见银环蛇、金环蛇和海蛇咬伤,伤口表现以麻木为主,无明显红肿热痛。全身症状,轻者头晕头痛、出汗、胸闷,四肢无力,重者昏迷、瞳孔散大、视物模糊、语言不清、流涎、牙关紧闭、吞咽困难、呼吸减弱或停止。

    ②火毒(血循毒):常见蝰蛇、尖吻蝮蛇、青竹蛇和烙铁头蛇咬伤。伤口红肿灼热疼痛,起水泡,甚至发黑,日久形成疡。全身症状见寒战发热,全身肌肉酸痛,皮下或内脏出血,尿血、便血、吐血、衄血,继则出现黄疸和贫血等,严重中毒死亡。

    ③风火毒(混合毒):如眼镜蛇、大眼镜蛇咬伤,临床表现有风毒和火毒的症状。

    (2)疯狗咬伤:疯狗咬伤初起仅局部疼痛、出血,伤口愈合后,经一段潜伏期,然后出现烦躁、惶恐不安、牙关紧闭、抽搐、恐水、恐风等症。

    二、寄生虫

    (一)寄生虫的基本概念

    寄生虫是动物性寄生物的统称。寄生虫寄居于人体内,不仅消耗人的气血津液等营养物质,而且能损伤脏腑的生理功能,导致疾病的发生。

    (二)寄生虫的致病特点

    中医学早巳认识到寄生虫能导致疾病的发生。诸如:蛔虫、钩虫、蛲虫、绦虫(又称寸白虫)、血吸虫等。患病之人,或因进食被寄生虫虫卵污染的食物,或接触疫水、疫土而发病。由于感染的途径和寄生虫寄生的部位不同,临床表现也不一样。如蛔虫病,常可见胃脘疼痛,甚则四肢厥冷等,称之为“蛔厥”;蛲虫病可有肛门瘙痒之苦;血吸虫病,因血液运行不畅,久则水液停聚于腹,形成“蛊胀”。上述蛔虫、钩虫、绦虫等肠道寄生虫,其为病多有面黄肌瘦、嗜食异物、腹痛等临床特征。

    中医学虽然已经认识到寄生虫病与摄食不洁食物有关,在中医文献中又有“湿热生虫”之说。所谓“湿热生虫”,是说脾胃湿热为引起肠寄生虫病的内在因素之一,而某些肠寄生虫往往以“脾胃湿热”的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因此,不能误认为湿热能直接生虫。

    三、胎传

    (一)胎传的基本概念

    胎传是指禀赋与疾病由亲代经母体而传及子代的过程。禀赋和疾病经胎传使胎儿出生之后易于发生某些疾病,成为一种由胎传而来的致病因素。胎传因素引起的疾病称之为胎证、胎中病。胎寒、胎热、胎肥、胎弱、胎毒、解颅、五软等,均属胎疾范围。

    胎病发生的原因,一般分为胎弱和胎毒两类。

    (二)胎传的致病特点

    1.胎弱:胎弱,又称胎怯、胎瘦,为小儿禀赋不足,气血虚弱的泛称。胎儿禀赋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父母的体质。

    胎弱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皮肤脆薄、毛发不生、形寒肢冷、面黄肌瘦、筋骨不利、腰膝酸软,及五迟、五软、解颅等病证。

    胎弱的主要病机为五脏气血阴阳不足。胎儿在母体能否正常生长发育,除与禀受于父母的精气有关外,还与母体的营养状态密切相关。如母体之五脏气血阴阳不足,必然会导致胎儿气血阴阳的不足,而出现五脏系统的病变。如禀肺气为皮毛,肺气不足,则皮薄怯寒,毛发不生;禀心气为血脉,心气不足,则血不华色,面无光彩;受脾气为肉,脾气不足,则肌肉不生,手足如消;受肝气为筋,肝气不足,则筋不束骨,机关不利;受肾气为骨,肾气不足,则骨节软弱,久不能行。

    2.胎毒:胎毒指婴儿在胎妊期间受自母体毒火,因而出生后发生疮疹和遗毒等病的病因。胎毒多由父母恣食肥甘,或多郁怒悲思,或纵情淫欲,或梅疮等毒火蕴藏于精血之中,隐于母胞,传于胎儿而成。胎毒为病,一指胎寒、胎热、胎黄、胎搐、疮疹等;二指遗毒,又名遗毒烂斑,即先天性梅毒,系胎儿染父母梅疮遗毒所致。

    由胎传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包括了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是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如某些出血性疾病(血友病)、癫狂痫(精神分裂症、癫痫)、消渴(糖尿病)、多指(趾)症、眩晕和中风(高血压病)、色盲、近视以及过敏性疾病等。此外,由于遗传的影响,可以使机体的抵抗力降低,或代谢的调节发生某种缺陷,或体质或反应性发生改变,从而使后代易于罹患某些其他的疾病。如糖尿病患者的后代,可能发生痛风或肥胖病,这与物质代谢调节障碍的遗传有关。

    先天性疾病是指个体出生即表现出来的疾病。如主要表现为形态结构异常,则称为先天性畸形。如某些心悸(先天性心脏病)、原发性闭经(先天性无子宫、无卵巢等)、兔唇等,都属于先天性疾病。

    胎传因素所导致的疾病,也是可以防治的。除早期诊治这类疾病外,早期预防显得更加重要,注意护胎与孕期卫生,对保证胎儿正常生长发育,避免发生胎传疾病,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