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观察期
病名
潜伏期
隔离期
接触者观察期
常见
最短-最长
病毒性肝炎
甲型
30日
15-45日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
密切接触者检疫45日,每周检查一次ALT,以便早期发现
乙型
60-90日
45-160日
急性期应隔离至HBsAg阴转,恢复期仍不阴转者,按HBsAg携带者处理,慢性肝炎病人应调离接触食品、自来水或幼托工作。HBsAg携带者可作HBeAg、抗—HBcIgM及HBV—DNA检查,以确定是否有HBV复制,如属阳性应按慢性肝炎处理,不能献血。
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45日。幼托机构发现病人后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转托手续。疑诊肝炎的幼托和饮食业人员应暂停原工作。
丙型肝炎
50日
15-160日
急性期隔离至病情稳定
同乙型肝炎
丁型
同乙型
戊型
40日
10-60日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
同甲型肝炎
流行性乙型脑炎
10-14日
4-21日
隔离至体温正常为止
接触者不检疫
脊髓灰质炎
7-14日
3-35日
隔离40日,第一周为呼吸道及消化道隔离,第二周以后为消化道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日,观察期间可应用活疫苗进行快速免疫。
狂犬病
20-90日
10日-1年以上
病程中隔离治疗
接触病人者不检疫,被狂犬或狼咬伤者应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应注射免疫血清及狂犬病疫苗
流行性感冒
1-3日
数小时-4日
退热后2日
大流行时,集体单位进行检疫,出现发热等症状者,应早期隔离
麻疹
8-12日
6-21日
发病之日起至出疹后5日
密切接触的儿童应检疫21日,如接受过被动免疫者应检疫28日
水痘
14-16日
10-21日
隔离至脱痂为止,但不得少于发病后2周
医学观察21日
流行性腮腺炎
14-21日
8-30日
从发病日起至腮腺肿大完全消退(约3周)
成人一般不检疫,但幼儿园、托儿所及部队密切接触者应检疫3周。
流行性出血热
14日
7-46日
隔离至发热退
不检疫
登革热
6日
5-8日
起病后7日
不检疫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
10日
5-15日
隔离至症状消失
一般不检疫
艾滋病
15-16日
9-660日
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均应隔离至病愈,其分泌物应严密消毒,不能献血、性接触和接吻。
接触者应医学观察22个月。
黄热病
3-6日
3-13日
发病之日起一周
医学观察2周
流行性斑疹伤寒
10-12日
5-23日
彻底灭虱后,隔离至体温正常后12日
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灭虱,并检疫观察15日
恙虫病
10-12日
4-21日
不隔离
不检疫
伤寒、副伤寒甲、乙
伤寒:10-14日
7-23日
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或症状消失后第5日起间歇送粪培养2次,阴性后解除隔离
伤寒医学观察23日,副伤寒为15日,从事饮食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性者方可工作
副伤寒:8-10日
2-15日
细菌性痢疾
1-3日
数小时-7日
临床症状消失后1周或2次粪培养阴性解除隔离
医学观察7日,饮食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性者方可工作。
霍乱
1-3日
数小时-7日
腹泻停止后6日,隔日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性,解除隔离
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患者应留验5日,并连续送粪便培养3次,若阴性可以解除隔离观察。
布氏杆菌病
14日
7日-1年以上
临床症状消失后解除隔离
不检疫
鼠疫
腺鼠疫:2-5日
1-8日
腺鼠疫隔离至淋巴肿完全痊愈肺鼠疫在临床症状消失后,痰连续培养6次阴性才能解除隔离。
检疫9日
肺鼠疫:1-3日
数小时-3日
炭疽
1-5小时
12小时-12日
皮肤炭疽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为止。其他类型患者在症状消失后,分泌物或排泄物连续培养2次阴性后取消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8日
白喉
2-4日
1-7日
症状消失后,连续2次鼻咽分泌物培养阴性。
医学观察7日
百日咳
7-10日
2-30日
发病后40日或出现痉咳后30日
医学观察21日
猩红热
2-3日
1-7日
症状消失后咽拭培养3次阴性,可以解除隔离。一般不少于病后1周
医学观察7日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4日
数小时-10日
症状消失后3日,但不少于病后7日
医学观察7日
钩端螺旋体病
10日
2-8日
隔离至症状消失
不检疫
回归热(虱传)
7-8日
2-14日
彻底灭虱后或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
不检疫,彻底灭虱后接受医学观察14日
相关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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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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