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卫生法律法规(高职高专)》 |
| 作者:谢锦灵 主编 |
|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2/6/1 |
| ISBN:9787030341594 |
定价: 29.00元 |
|
内容推荐
卫生法律法规共十六章,由卫生法律法规基础理论和卫生法律法规现行制度两部分组成。基础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渊源、作用、创制和运行等;现行制度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师管理、护士管理、药师管理、医疗事故处理、药品管理、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母婴保健、血液管理、中医药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采用公共模块与专业模块相结合的结构,可根据专业选择讲授内容;各章附有学习目标、案例导读、知识链接、本章小结、考点提示、目标检测,并提供PPT课件;突出了职业岗位、执业考试、教学的需要。
卫生法律法规可供高职高专护理、助产、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卫生保健等专业学生,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资格考试的人员使用。
作者简介
谢锦灵、常玉昌、宋玉杰
目录
第1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1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
第2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与效力等级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第3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
第4节 卫生法律关系与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责任
第2章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行政救济
第1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行政权与卫生行政执法
二、卫生行政许可
三、卫生行政处罚
四、卫生行政侵权行为
第2节 卫生行政救济
一、卫生行政复议
二、卫生行政诉讼
三、卫生行政赔偿
第3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分类
二、医疗机构管理原则
第2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三、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第3节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及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二、医疗机构执业的法律责任
第4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关系的当事人
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关系的内容
三、医疗机构的救济
第4章 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二、执业医师管理的法制建设
第2节 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
一、医师资格考试
二、医师执业注册
第3节 医师执业规则
一、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医师的其他执业规则
第4节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一、医师的考核
二、医师的表彰
三、医师的培训
第5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5章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护士管理的立法目的
二、我国护士管理的立法现状
三、西方护士管理的立法现状
第2节 护士的权利义务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护士的权利
二、护士的义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3节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目的与申请条件
二、申报材料与申报流程
三、考试内容与证书获取
第4节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一、注册原则
二、注册制度
第5节 护士执业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6节 护士涉外执业
一、护士涉外执业的法律保障
二、护士涉外执业的资格考试
第6章 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执业药师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2节 执业药师的考试与注册
一、执业药师考试
二、执业药师注册
第3节 执业药师的权利与职责
一、执业权利
二、执业职责
第4节 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二、继续教育的培训对象、内容、形式、学分管理
第5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第7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现状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五、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2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变革和存在的问题
第3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行政监督
第4节 医疗损害赔偿
一、医疗损害的概念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三、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5节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6节 探索防范医疗风险的法律机制
一、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三、建立预防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
第8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
二、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制建设
三、药品管理的原则
第2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剂的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三、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第3节 药品管理
一、药品本身的管理
二、药品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4节 药品监督
一、药品监督关系的当事人
二、药品监督的内容
第5节 法律责任
一、药品法律责任概述
二、药品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9章 公共卫生监管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公共卫生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监管的法制建设
第2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制建设
三、公共场所卫生的要求
四、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
五、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第3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概述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三、报告与信息发布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五、法律责任
第10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三、传染病的法定分类
第2节 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疫情控制
第3节 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传染病管理监督的注意事项
第4节 几种常见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
一、结核病防治法律规定
二、性病防治法律规定
三、艾滋病防治法律规定
第5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第11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概念
二、职业病防治立法的现状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第2节 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
一、职业病前期预防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3节 职业病的诊断与病人的保障
一、职业病的诊断
二、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第4节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机构
二、监督检查措施
三、临时控制措施
四、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规定
第5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12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二、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
三、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
第2节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
一、婚前保健
二、孕产期保健
三、婴幼儿保健
第3节 医学技术鉴定
一、医学技术鉴定的组织
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
三、医学技术鉴定的程序
第4节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一、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母婴保健监督员的职责
第5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13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献血法的概念
二、献血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2节 采血与供血管理
一、采供血机构
二、采血管理
三、供血管理
第3节 临床用血的管理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4节 血液制品的管理
一、血液制品的概念
二、原料血浆的管理
三、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5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14章 中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中医药法的概念
二、中医药管理的法制建设
三、中医药法的作用
第2节 中医的管理
一、中医医院管理
二、中医专科管理
第3节 中药的管理
一、中药生产管理
二、中药经营管理
三、中药品种保护
第4节 法律责任
一、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二、中医药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15章 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的概念
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
第2节 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对象
二、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要求
第3节 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三、食品检验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4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16章 其他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一、学校卫生的法制建设
二、学校卫生的法律规定
三、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奖励与处罚
第2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法律制度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法制建设
二、疫苗接种的法律规定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四、法律责任
第3节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国外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器官移植的现状及其立法
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
五、法律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卫生法律法规选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附录二 护士条例
附录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摘录)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附录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附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附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基本要求
目标检测选择题参考答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1章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食管癌患者死亡案
某医院为一食管癌患者做手术,术后2个月发生
吻合口瘘,但未及时诊治。后患者又并发严重肺内感
染,最终因多脏器衰竭死亡。患者家属对治疗过程不
满,于是将全部病历复印后提出医疗争议,在办理了医
疗事故鉴定申请手续后,又通过代理律师复印了全部
病历,发现一些重要的内容被修改。庭审时,原告向法
院出示了两份不同的病历复印件,要求被告解释其中
原因,被告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最终败诉。
请问:
医院为什么败诉?
卫生法律法规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为国家加强对卫生领域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1节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什么是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特征?这是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首先要加以回答的问题。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与法律法规的有机结合。要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应先弄清卫生的概念和法律法规的概念。
(一)卫生的概念
从字面上看,卫即护卫,生即生命,卫生就是护卫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健康。《辞海》对卫生的解释是: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态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措施。这里所说的个人措施,主要是指个人的良好生活习惯和卫生行为。而社会措施,则是指国家采取的有利于人体健康、防治疾病和提高人的生命质量的社会行为。简言之,卫生就是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二)法律法规的概念
法律法规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作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
法是什么?
法,古作“?”。《说文解字》说:“?,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说:“解?,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在古文献中,法与刑通用,李悝的《法经》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在中国古代,法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综上所述,法的含义包括:①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是一种规范、规则、秩序。
②法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③法具有惩罚性,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卫生法律法规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
卫生法律法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共性:规范性、国家强制性、权威性。但是由于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围绕人体健康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不仅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自然规律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卫生法律法规同其他法律相比,还有自己的特征。
(一)保障生命健康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卫生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增进身体健康。
(二)紧密联系自然科学
卫生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依据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而制定的。医学科学的发展为卫生法律法规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而卫生法律法规反过来又为医学的发展提供保护。脱离医学等自然科学而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必然是缺乏科学依据的;而没有卫生法律法规的控制,也将难以保障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因而卫生法律法规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紧密联系、相互促进。
(三)融进大量技术规范
卫生法律法规要保护的是人体健康这一特定的对象,加之医疗卫生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就必然要将大量的技术规范法制化,即卫生法律法规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操作规程、卫生标准等确定下来,成为技术规范,并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使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障。
(四)调整内容十分广泛
保障公民健康权利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具体的社会工程。它不仅涉及人们在劳动、学习和生活中的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而且涉及对疾病的治疗、预防和控制;不仅关系到优生优育和社会保障事业,而且还关系到公民自身的健康权益;不仅要处理因卫生问题而产生的人际关系,而且要解决卫生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因而卫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凡是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产品、环境、活动和行为等,都在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
(五)调节手段多种多样
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内容广泛,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多样。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卫生法律法规既要采用行政手段来调整卫生行政组织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要采用民事手段来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还要借助刑法的规定惩处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
(六)反映社会共同需求
预防和消灭疾病,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这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尽管卫生法律法规同其他法律一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然而就其规范的具体内容而言,也体现出其他阶级和阶层人士对健康的需求;尽管世界各国社会制度有所不同,但是疾病流行没有地域和国界限制,疾病防治方法和手段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一些具有共同性的卫生要求被各国载入本国卫生法律,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卫生协议、条例和公约成了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2节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与效力等级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是指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中华法系是中国封建法律和仿效这种法律的日本、朝鲜等国法律的总称,已于清朝末年宣告解体。印度法系是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和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菲律宾等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中世纪以来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伊斯兰国家法律的总称。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
卫生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是指在卫生法律法规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由此形成卫生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体系。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
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规章、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法律、国际卫生条约等。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我国最重要的法的渊源,是所有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宪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首要渊源。如宪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都是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法律文件。它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渊源。卫生法律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卫生基本法,其内容包括公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利,国家医药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原则,卫生基本制度,各级各类医药卫生机构的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和主要职责,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等。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研究卫生基本法的制定。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称为卫生基本法以外的卫生法律。目前已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卫生行政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它也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渊源。卫生行政法规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国务院的名义直接发布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二是由卫生部或有关部委提出法规草案,经国务院批准,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四)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也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之一。卫生部门规章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卫生部门制定的,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二是由卫生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五)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江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我国数量较大的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
(六)地方性卫生规章
地方性卫生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江西省放射性同位素监督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江西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卫生规章同样是我国数量较大的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七)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权限,结合当地的卫生特点制定的,在本自治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如《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药管理条例》等。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也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之一。
(八)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设立的,是我国“一国两制”政治构想在法律上的体现。目前,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了与内地不同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卫生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的法律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不可缺少的渊源之一。
(九)国际卫生条约
国际卫生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卫生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国际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制定的卫生条约,如《国际卫生条例》、《精神药品公例》等。对于我国加入或签署的国际卫生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对我国均有约束力,我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因此,国际卫生条约也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之一。
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7个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商法是调整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指有关社会保险、救济、优抚和福利的法律规范总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卫生法律法规效力的等级划分应遵循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一)卫生法律法规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
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卫生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宪法位于卫生法律法规效力等级的最高层次。
卫生法律的效力等级:卫生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卫生规章。卫生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性卫生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规章。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区区域范围。
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性卫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如两者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运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于卫生部门规章的,则当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二)卫生法律法规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依据《立法法》规定,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一般来说,卫生法律解释与卫生法律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卫生法律解释与卫生法律文本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法律文本的规定。
第3节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是指卫生法律法规对个人以及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其目的在于调整社会关系并使其处于满足人类需要的状态。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主要是指卫生法律法规对调整人们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体现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卫生法律法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责任来指引人们行为。它包括确定性指引和选择性指引:确定性指引是指通过规定义务而产生的指引,即规定人们必须这样做和不能这样做;选择性指引是指通过规定权利而产生的指引,即规定人们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通过卫生法律法规的指引作用,把社会主体的活动纳入到法律范围内,指引人们自觉守法。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把卫生法律法规作为行为标准和尺度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衡量。它分为专门评价和一般评价:专门评价是经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人们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具有国家强制力,能产生法律的拘束力。一般评价是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但可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
(三)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事先估计到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实施合理的行为。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和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际效果。例如,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遇见到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或无效的,违反合同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四)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卫生法律法规的教育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①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在内的人们起到警示作用。②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示范作用。
(五)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卫生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本性,如果没有强制作用,其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卫生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行为、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
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是指卫生法律法规为实现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权利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一)有利于强化卫生事业管理
发展卫生事业,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除了依靠医疗技术的进步外,还要依靠卫生管理的法制化。卫生法律法规将卫生技术规范和医德规范提升为卫生法律规范,使卫生事业逐步由行政管理转变为法律管理。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规范卫生事业,使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有法可依,是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有利于推动医学科学进步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不断被运用到医学领域中来,当代医学科学也向卫生立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课题,如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的临床应用、安乐死的悄然流行、人体器官和组织的移植、克隆技术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如此,方可确保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受到人类合法控制,造福人类而不被滥用,从而为医学科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物质条件,并推动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和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
卫生工作的目的是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医务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卫生技术规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卫生法律法规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卫生工作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卫生工作法制化,特别是把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变成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到了法律上的有效保障。
(四)有利于加强国际卫生合作
随着加入WTO,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与国外的往来日益增多,涉及的医疗卫生事务更加宽泛和复杂。为预防传染病在国际传播,维护我国主权,进国际医疗卫生交流,我国陆续颁布了《国际卫生检疫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推动世界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约》,随后又参与缔结《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等法律文件。与此同时,我国还注意与国际条例、公约相协调,对我国原来的某些法律条款做了适当调整。上述这些对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国际医疗卫生交流与合作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五)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出现了一些严重威胁我国人民健康、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问题,环境恶化、食品污染、假劣药品泛滥等,必须采取有力的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国家通过加强卫生立法,使全体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明确各自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改善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生产、生活和产品的卫生质量,就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
(六)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实现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每家每户,吃药看病是人人都免不了的事情。所以,医院的设立、医护人员的准入制度、医药的价格、医护人员的道德品质、医学教育的质量、计划生育政策等,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卫生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整,它可使人们预见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减少违法行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实现。
法制与法治的异同
法制即“法律的制度”,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法制无价值理念的
要求,可以充当专制和特权的工具。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依法治理国家的制度和方略,是一种社会意识。法治要求良法之治,严格依法办事,体现法律的至高权威。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法治不是法制的必然。有法治必然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导致法治。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
第4节卫生法律关系与卫生法律责任
增 卫生法律关系与卫生法律责任是卫生法律中的两个基本范畴。前者是卫生法律调整范围和方式的具体化,后者是促进公民守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有效强制手段与工具。
一、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律所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总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如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和卫生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卫生关系是一种未经卫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一旦纳入卫生法律调整的范围就成为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就受到卫生法律的保护,而如果不履行义务致使对方权益受损则要承担相应的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关系纵横交错、内外交叉,既有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存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①存在于平等主体间的卫生法律关系被称为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如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法律关系,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接受服务人员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关系等。这种卫生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对等的,即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权的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时又都是他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即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健康的义务。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旦发生纠纷,主要由民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来调整。②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卫生法律关系被称为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主要包括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内部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这些关系又有社会管理和单位内的内部管理之分。但不管具体是什么,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不对等的。这种法律关系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有关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调整。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1.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依据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1)国家机关:大致有3种情况。①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形成卫生行政法律关系;②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因需要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同提供医药卫生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形成卫生服务法律关系;③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与法律授权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各类卫生监督管理机关与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之间,分别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结成的内部卫生管理关系。
(2)企事业单位:大致有2种情况。①它们作为行政相对人成为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成为纵向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②与接受它们产品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结成横向卫生法律关系,成为横向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为卫生社会团体和一般社会团体。卫生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在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卫生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卫生咨询和卫生医疗服务。
(4)自然人: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主体分为特定主体和一般主体2种:①特定主体是指以特殊身份参加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②一般主体即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居住和停留在我国领域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能够参与哪些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由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法律及我国同各国签订的卫生国际条约或国际公认的准则加以规定。
2.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行为、物、智力成果等。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是每一个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各种活动的前提条件,保障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卫生法的根本宗旨。因此,卫生法律关系最高层次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如卫生许可、医疗服务等。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前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后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3)物:是指能够满足个人和社会对医疗保健需要的、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进行各种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活动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等。
(4)智力成果:是指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如医学著作、论文、各种发明及新技术等。
3.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指卫生法律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它包含2项内容:①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②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2)义务: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卫生法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