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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药学(师)应试指导及历年考点串讲.附部分历年高频试题.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指定用书》 |
作者:吕竹芬,杨帆 主编 |
出版社:人民军医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1/10/1 |
ISBN:9787509152362 |
定价: 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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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特点1,制定用书:向全国(含部队)考生指定的辅导教材,依据最新大纲编写,考试通过率高。
特点2:通过率高:分析历年两千余道考试题,串讲历年考点,把握命题方向,三年来考试通过率高出全国平均通过率25%以上。
内容推荐
本书是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含部队)的指定辅导用书。全书按照药学(师)专业最新考试大纲的要求,在分析了历年大约两千道考试题、认真总结考试的命题规律后精心编写而成。在编写结构上分为正文和历年考点串讲两部分,正文部分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展开,既考虑到知识点的全面性,又突出重点,对常考或可能考的知识点详细叙述,对需要重点记忆的知识点用波浪线的形式加以突出,重要的关键词以黑体字的形式表示;历年考点串讲部分列出了该考试单元(细目)的历年考试频率,提示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并将该考试单元(细目)历年考过的试题以串讲的形式列出,简明扼要,提示考生一定要熟记这部分的内容。书末附有历年高频试题、相信会对考生的复习应考有很大的帮助。本书紧扣考试大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准确把握考试的命题方向,有的放矢,是复习应考的必备辅导书。
此外,与本书配套出版的还有《模拟试卷及解析(纸质版)》、《模拟试卷及解析(网络学习版)》和《考前冲刺必做》,纸质版有6套卷(2400题),网络学习版有4套卷(1600题),“考前冲刺必做”有3套卷(1200题)。
目录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第1章生理学
第1单元细胞的基本功能
第2单元血液
第3单元循环
第4单元呼吸
第5单元消化
第6单元体温及其调节
第7单元尿的生成和排泄
第8单元神经
第9单元内分泌
第2章生物化学
第1单元蛋白质的结构和功能
第2单元核酸的结构和功能
第3单元酶
第4单元糖代谢
第5单元脂类代谢
第6单元氨基酸代谢
第7单元核苷酸代谢
第3章病理生理学
第1单元总论
第2单元各论
第4章微生物学
第1单元总论
第2单元各论
第5章天然药物化学
第1单元总论
第2单元苷类
第3单元苯丙素类
第4单元醌类
第5单元黄酮
第6单元萜类与挥发油
第7单元甾体及其苷类
第8单元生物碱
第9单元其他成分
第6章药物化学
第1单元绪论
第2单元麻醉药
第3单元镇静催眠药、抗癫痫药和抗精神失常药
第4单元解热镇痛药、非甾体抗炎药和抗痛风药
第5单元镇痛药
第6单元胆碱受体激动药和拮抗药
第7单元肾上腺素能药物
第8单元心血管系统药物
第9单元中枢兴奋药和利尿药
第10单元抗过敏药和抗溃疡药
第11单元降血糖药
第12单元甾体激素药物
第13单元抗恶性肿瘤药物
第14单元抗病毒药和抗艾滋病药
第15单元抗菌药
第16单元抗生素
第17单元维生素
第7章药物分析
第1单元药物分析理论知识
第2单元药品质量控制
第3单元药品中的杂质及检查
第4单元药品的生物利用度及生物等效性
第5单元药品检测方法的要求
第6单元各类药物的特征性鉴别反应与定量方法
第8章医学伦理学
第二部分相关专业知识
第9章药剂学
第1单元绪论
第2单元液体制剂
第3单元灭菌制剂与无菌制剂
第4单元固体制剂
第5单元半固体制剂
第6单元气雾剂、喷雾剂与粉雾剂
第7单元浸出技术与中药制剂
第8单元药物溶液的形成理论……
第三部分专业知识
第四部分专业实践能力
药学(师)历年高频试题
答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15)配制制剂的必备条件: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16)配制制剂的审批主体、程序及许可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17)配制制剂的管理: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生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18)新药研制、审批: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19)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审批: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20)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的机构: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1)购药渠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22)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3)进出口药品的管理: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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