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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员(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作者:本社 编
出版社:北京科文图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06/7/1
ISBN:45045275 定价: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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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各种可能需要救助的环境和场合)。

    1.5职业能力特征

    动作协调,反应灵敏,心理素质稳定;具有分析和判断能力、同情心和责任感,以及语言沟通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紧急救助员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紧急救助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紧急救助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紧急救助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紧急救助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紧急救助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紧急救助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紧急救助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及播放设备;技能操作培训场所应有能模拟各种突发事件现场的场地、设施和器材。……